主旨:轉知臺中市特殊教育學校 107 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安置案,請貴校務必轉知學生及家長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7 年 1 月 2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60118161 號函辦理。
二、貴校倘有下(107)個學年度入學或應屆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符合安置資格且欲申請轉介至臺中市特殊教育學校(臺中特殊教育學校、啟明學校及啟聰學校),其安置方式說明如下,餘請詳閱「「臺中市 106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及「臺中市 107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如附件):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本市特教育學校安置順位如後:
(一)設籍臺中市,依臺中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二)有居住臺中市至少滿一年之事實(須檢附居住事實相關證明),依臺中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三)家長於臺中市就業至少滿一年(須檢附工作證明)。
(四)設籍其他縣市須由縣市政府轉介,並領有各縣市鑑輔會核發有效期限內之教育鑑定證明,經臺中市鑑輔會審核後予以安置 (以設籍縣市未有啟聰學校或啟明學校者為優先)。
三、設籍其他縣市受理時間: 107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一)起。
四、因事關學生就學權益,請貴校務必轉知學生及家長知悉,以維身障學生受教權益。
五、「106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業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tc.edu.tw/)組織職掌─各科業務─特殊教育科─表單下載」項下;「107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業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tc.edu.tw/)組織職掌─各科業務─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學生跨階段鑑定安置宣導活動專區─「臺中市 107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相關表件暨檔案」,請各校及各幼兒園逕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