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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王大方 - 人事室 | 2021-02-19 | 點閱數: 383

壹、依據高雄市政府 110 年 2 月 9 日高市府人考字第 11030120800 號函辦理。

貳、抄錄旨揭處理原則如下:

一、本府為杜絕酒後駕車,保障交通安全,並維護團隊形象,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教職員、約聘(僱)人員、職工(含技工、工友及駕駛)及臨時人員。 
(二)酒後駕車:指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含汽車、機車等)或非動力交通工具(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等)之行為。 
三、各機關應對所屬員工加強宣導酒後駕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及應依相關法令所負之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 
四、各機關查證其所屬員工酒後駕車行為屬實者,衡酌事實發生原因、情節、所生之危害及對本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規定予以懲處;其懲處基準如附表。 
五、員工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於行為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六、各機關就所屬員工有酒後駕車行為者,應列為當年度考績(成)、成績考核評定之重要依據。 
七、本府警察機關所屬人員(含警察人員、一般人員及雇員),涉酒後駕車行為者,參酌本處理原則並衡量事實情節,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之規定議處。 
八、本市立空中大學及各級學校所屬教育人員,涉酒後駕車行為者,由該空中大學及教育局參酌本處理原則依各專屬法令辦理。 
九、各機關職工(含技工、工友及駕駛)、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涉酒後駕車行為者,參酌本處理原則辦理。 
十、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另有更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參、檢附市府前函及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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