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 110 年 2 月 17 日高市府人考字第 11030126300 號函辦理。
二、實施對象:編制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不含教師、職工及臨時人員)。
三、依實施計畫、六補休機制規定:
於本(110)年 8 月 31 日前利用公餘時間【※所附學習紀錄起迄時間均應為公餘時間】至「e + 平臺」完成下列規定課程者,得檢附平臺學習記錄及補休申請表(如附件 3),向服務機關申請補休,最高得補休 8 小時(留職停薪期間完成規定時數者,因無利用公餘時間事實,不予適用)。
1 、 完成「政策 e 學堂」組裝課程者,得申請補休 4 小時。
2 、 完成任 1 套以上「e 指行天下」組裝課程者,得申請補休 4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