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有關「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
會實施要點(簡稱實施要點)」參、地方科學展覽會七、注
意事項第(一)(二)點及肆、全國科學展覽會九、注意
事項 第(九)(十)點之規定補充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110 年 1 月 25 日科推字第
11004000410 號函辦理。
二、依據實施要點規定:「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
成果,且經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即撤銷其參展資格。
對已得獎者,除撤銷其參展資格及所得獎勵,追回已發之
獎金、獎狀、獎品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作品
之作者及指導教師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停止參展三
年。」;「參展之作品應由學生親自製作,不得由指導教
師或他人代為製作,集體創作中未參與工作者不得列報為
參展作品作者,實際未指導之教師亦不得列報,如違規
定,經查證屬實者,除不予獎勵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
停止參展三年。」
三、上述「停止參展三年」規定係 108 年 12 月增訂於 109 年第 60
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開始實施,爰第 60 屆(含)以後參展作
品若有違反上述情事者,將依此條款停止參展三年。第 59
屆以前參展作品若有違反上述情事者,因參展當時尚未增
修「停止參展三年」規定,爰不適用「停止參展三年」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