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 109 年 12 月 1 日起,進入公告所示之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請轉知權管目的事業相關人員及所屬人員配合防疫政策並加強宣導,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2 月 1 日衛授疾字第 1090102179 號函辦理。
二、因應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衛生福利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文化部、內政部於 109 年 12 月 1 日公告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如附件 1),請轉知並督導該場域人員將本公告事項張貼於公眾得自由出入明顯處所,以利市民依循。
三、公告所示之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場所(例示如附件 2)。
四、民眾進入本市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於該場域內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間可暫時取下口罩
經確認違規事證屬實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