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規定之性騷擾略以:「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次查「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以及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二、復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4 條規定略以,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三、請確依上開規定建立友善校園安全空間,並宣導學生應避免單獨到校園偏僻死角,以及加強廁所性騷擾事件之防治措施。又為預防校內偷拍或偷窺事件發生,請加強校園巡邏,監視錄影器應確實錄影,所錄檔案應至少留存一段時間以備檢視。
四、為避免學生成為校園性別事件之行為人,請利用相關課程或集會時間,加強學生安全意識及被害預防觀念教育宣導,並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強化學生尊重他人及自我保護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