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交通部公告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進入郵局營業場所,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13 日交郵字第 10950042701 號公告辦理。
二、交通部公告自 109 年 4 月 13 日起至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進入郵局營業場所,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三、倘有違反上揭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配合者,由警察機關蒐集提供相關違規事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1 條移送衛生主管機關,並由衛生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以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