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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長_顏曉君 - 防疫專區 | 2020-03-27 | 點閱數: 441
「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 109 年 3 月 18 日以衛授疾字第 1090100577 號公告修正。
一、依據本市衛生局 109 年 3 月 20 日高市衛藥字第 10901452600 號函辦理。
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 109 年 3 月 18 日衛授疾字第 1090100577 號公告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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