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
學金實施要點」及該會 108 年 8 月 23 日原民教字第
1080052396 號函辦理。
四、申請本助學金之學生資格定義及請領金額如下:
(一)資格: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符合清寒條件
之原住民學生(戶籍證明上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
身分註記者)。
(二)清寒係指家戶年所得總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
1、家長毋須檢附相關所得證明,原住民族委員會將逕請
財政部進行比對。
2、家戶所得人口計列範圍:學生之父母、共同居住之祖
父母、未婚之兄弟姊妹及已婚共同居住之兄弟姊妹
(填列資料務必正確,以免錯查他人所得,影響學生
權益)。
(三)具低收入戶身份之原住民學生應請領學產基金會學生助
學金,惟不符學產基金會申領條件之低收入戶原住民學
生,得申請本助學金(請勿重複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
將比對申請學生名冊和學產基金申請名冊進行檢核)。
(四)每學年助學金金額:
1、國小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 2,000 元。
2、國中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 4,000 元。
申請資料請自行影印:
(一)申請表正本(請導師協助申請學生填寫,學生務必親自
以原子筆簽名,並依年級排序)。
(二)申請人名冊(請學校完成網路填報後,於系統內進行列
印)。
(三)家戶成員名冊(請學校完成網路填報後,於系統內進行
列印)。
(四)全部家戶成員之戶口名簿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
承辦人職章)或 108 年度之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五)特殊狀況證明書正本(無則免附)。
六、倘同父母同戶 2 人以上申請,申請表請各填 1 份,第 2 位申請
人免填家戶人口資料,共附 1 份戶籍證明文件即可;登錄時
流水號必須相連,不得跳序(本項情形者可不須依年級排
序),如跳序者須另附戶籍證明文件,逐筆登錄家戶資
料。
七、另為加速審核作業,請各校承辦人於戶籍證明文件上用螢
光(色)筆標示申請人、家戶成員姓名、身份字號及申請
人原住民之身份註記,以利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