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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19-08-16 | 點閱數: 472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本市具原住民身分或為原住民單親家庭之在學學生。
(二)未領受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獎學金者。
三、申請需檢具下列資料(申請書等附件資料,由學校單位留存備查):
(一)申請書。
(二)註記有原住民身分及設籍於高雄市之戶口名簿影本或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在學成績證明正本(須為百分制成績)及未領受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獎學金者。
(四)比賽或展演獎狀影本(係以個人單項才藝申請者)
(五)申請獎學金項目、分數標準及名額。
四、專業優秀獎金:
(一)高中、高職:其學業成績總平均在 70 分以上者,每學期 50 名,每名新台幣 4,000 元。
(二)國中:各科成績達 70 分以上,且綜合表現成績優良者(未受警告以上處分),每學期 90 名,每名 3,000 元。
(三)國小:就讀於國民小學,各科成績 80 分以上者(高年級 130 名、中年級 130 名、低年級 130 名),每名 2,000 元。
五、特殊才藝獎學金(個人單項才藝):
(一)就讀於國小以上學校,日常生活表現或操行在乙等以上,且其個人單項才藝經比賽或展演,成績優異(前六名以內),或其個人單項母語或原住民傳統藝能經比賽或展演,成績優異(前三名以內),提出最近一年內相關證明文件者。

(二)錄取名額:高中職 20 名、國中 25 名、國小 30 名。
六、申請者得就「學業優秀」或「特殊才藝」兩者中,擇一申請,申請『學業優秀』者等所需附件資料,由學校單位留存,但申請『特殊才藝』者,仍須將成績(獎狀影本)遞送本會複查。
七、各學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學生獎學金之申請及附件資料保存管理,並應審慎查核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如有審核不實情事,除追繳溢領之獎學金外,學校相關人員應負行政責任。
八、各校線上申請資料填寫完畢送出後,請將獎學金申請名冊『匯出 』,並將清冊列印並蓋章再郵寄或交換公文方式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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