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5 月 2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054877 號函辦理。
二、鑒於多起虐童事件,引發媒體及社會大眾關注,教育部及國前署業於 108 年 1 月 19 日邀集地方政府、衛生福利部及相關單位針對現行法令及未來作為進行盤整與研議。其中,為提升教育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工作熱忱,除落實相關責任通報外,於第一時間發覺學生狀況時,能立即採取預防作為、措施或啟動學生輔導法所定輔導機制,以確保學生個人安全,並依據「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第 10 點訂定獎勵規定,訂定旨揭參考原則。
三、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補習班、民間教育團體或其他法人、機構、團體辦理兒少事件保護有功者,本局得參考旨揭參考原則另訂獎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