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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學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19-04-25 | 點閱數: 594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4 月 19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80042649 號函辦理。
二、倘貴校 107 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欲申請分發入學 108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以下簡稱五專)時,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依學生志願就讀學校類型分別造具「申請分發入學名冊」(格式如附件),於 108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前函報各該主管機關(高級中等學校請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五專請函報教育部):
(一)經由教育部 105 學年度分發入學國民中學有案者,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依在校學習表現成績及其志願分發高級中等學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
(二)申請分發學生填列志願就讀學校,以選填單一類型學校為限(例如選填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得再選填五專),並應檢附在校學習表現成績證明及教育部原核准分發文件影本提出申請。
(三)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之名冊,請備文逕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申請分發五專學生,請另行造冊備文逕送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辦理。
(四)申請本項分發學生,不得參加 108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及特色招生入學。
(五)本案請依期限檢具相關資料報核,如逾期或未附證明文件者,恕不受理。
三、檢附「教育部核定 108 學年度海外僑生申請來臺升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簡章」及「108 學年度海外僑生申請來臺升讀五年制專科學校簡章」(如附件)各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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