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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主任王大方 - 人事室 | 2019-04-22 | 點閱數: 6546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8 年 4 月 11 日高市教人字第 10832298400 號函辦理。

二、修正規定溯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三、案內有關服務獎章(於退休時請頒)獎勵金發給標準修正情形如下:
三等( 10 年)服務獎章:由 3,600 元,調高為 5,000 元。
二等( 20 年)服務獎章:由 7,200 元,調高為 10,000 元。
一等( 30 年)服務獎章:由 10,800 元,調高為 15,000 元。
特等( 40 年)服務獎章:由 14,400 元,調高為 20,000 元。

四、檢附相關文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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