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3 月 22 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 1080034058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
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相關業務,擬於 108 學年度商借
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臺北辦公室
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
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
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 108 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該署臺北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48-1
號)。
(四)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
學、學前教育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 108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五)前
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 e-j184@mail.k12ea.gov.tw ,該
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