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旨揭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本次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 7 日:本規則發布施行後,依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每年(含本年度)事假准給日數為 7 日;另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任職未滿 1 年(按:即 1 月未在職)者,事假准給日數係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核給,其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
(二)婚假、喪假及休假改以時計:本規則發布施行後所請婚假、喪假及休假均得以時計,休假保留部分亦同。
二、前項第二款有關教師部分,俟教育部或權責機關函示後再行轉知辦理。
三、檢附市府、考試院行政院令及銓敘部書函各乙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