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僑務委員會辦理「107 年度中等以上學校(含職業學校)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 107 年 9 月 3 日僑生聯字第 1070502291D 號函辦理。
二、旨案獎學金每名可獲頒新臺幣 5,000 元及獎狀乙紙,凡就讀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二年級以上,憑 106 學年度學行成績,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其上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 85 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均得提出申請。
三、依據上開要點規定,獎學金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於註冊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 106 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請學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請學校查證申請學生當學年度有無受警告以上之處分,並詳實核對及審查相關申請資料,剔除不符資格之申請者後,排定及造具核獎建議序次名冊函送僑務委員會。
(三)該會將依學校函報符合資格人數按比例分配獲獎名額,並依建議核獎序次,於名額內核定獲獎名單。
四、檢附相關申請表件:「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申請表」、「核獎建議序次名冊」、「撥款清冊」等電子檔,請逕至僑生服務圈網站(http://ocs.ocac.net)/僑生服務/輔導與補助/獎助學金/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表單下載項內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