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要點」(以下稱遴選要點)辦理。
二、依據遴選要點第 11 點規定:「本市各大專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列入本市遴選」,請踴躍推薦所屬人員參加。
三、被推薦之特殊教育人員(包含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需符合遴選要點第 2 點之推薦標準,且依遴選要點第 6 點規定,依推薦人員類別提經學校考核委員會或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函報本局參加遴選。
四、參與遴選請檢附下列資料(影印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章),紙本郵寄至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郵戳為憑,收件人:高雄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陳立哲老師,請註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地址: 814 高雄市仁武區澄觀路 1389 號),另推薦表、資格檢核表及成績考核相關資料之電子檔請寄至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承辦人陳立哲教師電子信箱(3753528@gmail.com);逾期、未依遴選要點規定辦理或未附相關會議紀錄資料者,恕不受理:
(一)推薦表:正本 l 份、影印本 20 份(以 A4 列印並於左側簡單裝訂),推薦表請於第一頁核章即可。
(二)最近 2 年成績考核資料:影印本各 l 份。
(三)相關佐證資料:影印本 l 份。
(四)考核委員會(考核會)或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影印本 l 份。
(五)被推薦人員資格檢核表 1 份(請務必確實檢核及核章):正本 l 份丶影印本 20 份。
(六)依遴選要點第 12 點第 6 款規定:「當選為本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由本局安排進行研究心得、經驗分享,或辨理成果發表會、巡迴研習、教學觀摩等」 。
(七)檢附遴選要點、資格檢核表、推薦表及教育部表楊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113 年 4 月 30 日修正)、各級學校推薦 115 年卓越特殊教育人員經公開方式確認單各 l 份(如附件)。
備註:如有意願者,請於 115 年 2 月 26 日前告知特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