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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違反隨身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操作型定義說明

違反隨身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操作型定義說明

100.08.02

  • 違反隨身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情節輕微者(警告乙次)。
    1. 於上課時間手機未關機。
    2. 未先告知導師,於下課時間自行開機者。
    3. 下課時間經導師允許,未於導師室使用者。
    4. 借用手機給他人並違反隨身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者。
  • 違反隨身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情節較重者(小過乙次)。
    1. 上課時間手機開機。
    2. 上課時間使用手機上網、傳簡訊、留言或查閱資料等。
    3. 上課時間接聽或撥打電話。
    4. 違反隨身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達3次者。
    5. 於教學過程或是教室以外之地方使用手機。
    6. 於上課時間、午休時間及其他管制時間(例如:掃地時間、導護時間)使用手機者。
    7. 平時考試期間,使用手機者。
  • 違反隨身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影響教學活動進行或專注學習,情節嚴重者(大過乙   次並不得攜帶手機到校)。
    1. 上課時間使用手機錄影、錄音、聽音樂、照相、玩遊戲等致影響教學活動者。
    2. 上課時間使用手機錄影、錄音、聽音樂、照相、玩遊戲等致影響專注學習者。
    3. 定期考試期間,使用手機者。
  • 以上處分並非單一處分,若連續違規則可連續登記懲戒;另已列入不得攜帶手機卻仍違反限制攜帶者,將召集導師與學務處人員斟酌違規使用情形予以特殊處理,且不得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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